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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新标准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与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行业实际高度吻合。
与GB 8537-2008版《饮用天然矿泉水》相比,新标准主要修改原料要求、部分感官要求、部分限量指标以及部分微生物指标,其修订特征如下:首先,删除部分指标要求,如矿泉水源水中锰、耗氧量要求以及界限指标中碘化物指标,新标准不再涉及。其次,对耗氧量指标下调,主要是考虑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此举有饮用天然矿泉水行业调查数据支撑。第三,对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要求及采样规定,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基本协调一致。第四,将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