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一般认为拟定海水水质规范时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各种环境要素(包含污染物)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品种、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鉴定海水水质基准。其次,“规范”确实定要考虑指定维护海域的自然条件(海区的自净才能或环境容量)和社会条件(区域社会、经济的承受才能),以价值与效益或价值与危险剖析成果为主要依据,再行拟定海水水质规范。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规范概念的提法,
制定的原理、办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方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定和发布沿岸水水质规范。世界上滨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规范可归纳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维护及一般景象。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定统一的海水水质规范的理论和办法。
我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规范》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规范按照海水用处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一类适用于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使用,以及海上自然维护区;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别离作出具体规则;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避免海域发生“赤潮”的约束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则》中露天水源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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