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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