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制定海水水质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各种环境要素(包括污染物)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和社会条件(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定海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